连云港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奖励机制,鼓励残疾人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争创佳绩,促进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赛事范围
包括残疾人奥运会(含冬季残疾人奥运会)、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含世界冬季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含冬季项目)、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残疾人单项锦标赛、江苏省残疾人运动会、江苏省残疾人体育单项锦标赛等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中有重大影响力的单项残疾人比赛。
二、奖励对象
代表我市参加省级比赛;我市输送到省、国家队的运动员;我市训练单位代表省、国家参赛的运动队教练员。
三、奖励标准
竞赛成绩突出的运动员、教练员按《连云港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四、申报审批
所有获奖成绩的认定,均要符合有关竞赛规程、规则、规定,次年由市残联以正式成绩册或者证书为依据进行审核并公示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发放。
五、其它事项
(一)运动员、教练员违反赛风赛纪的,取消所涉教练员、运动员的全部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遵守奖金发放各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市残联负责加强对奖励资金发放过程、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四)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适用于发布之日起的相关赛事。
附件:连云港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附件
连云港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比赛类别 |
人员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第四至八名 |
残奥会 |
运动员 |
40 |
16 |
8 |
2 |
教练员 |
20 |
8 |
4 |
1 |
|
世界特奥会 |
运动员 |
1 |
0.6 |
0.4 |
|
教练员 |
1 |
||||
亚残会 |
运动员 |
6 |
4 |
2 |
|
教练员 |
1.5 |
||||
全国残运会 |
运动员 |
2.5 |
1.5 |
1 |
0.5 |
教练员 |
1 |
||||
全国残运会单项锦标赛 |
运动员 |
1 |
0.6 |
0.4 |
|
教练员 |
0.5 |
0.3 |
0.2 |
||
全国特奥会 |
运动员 |
0.6 |
0.4 |
0.2 |
|
教练员 |
0.5 |
||||
全国特奥锦标赛 |
运动员 |
0.2 |
0.15 |
0.1 |
|
教练员 |
0.5 |
||||
省残运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