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业务
信息来源:市残联 发布日期:2026-03-18 17:07:31

1.残疾人证办理

服务对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服务内容:残疾人证新办、换领、残疾类别/等级变更、挂失补办、迁移、注销。

服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苏残规〔2023〕2号)执行。残疾人证新办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办结。确因异地办理、异议、信访、举报、上门评定等事项,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可适当延长。

申请流程:(一)申请。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病历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证办理服务窗口申请办证。

(二)受理。残疾人证办理服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办证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申请材料完整、信息属实的,予以受理。

(三)评定。残疾评定时,各类别每组现场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2名,按照残疾标准评定后规范填写评定意见并签字,残疾评定机构审核后在残疾评定表上加盖机构公章。

(四)复评、终评。残疾人证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在收到评定结论后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残联、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证办理服务窗口申请复评,经县级残联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残联,由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参与初次评定的医师应当回避。如仍有异议,申请人自收到复评结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残联、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证办理服务窗口提出终评申请,经设区市残联同意后上报省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由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参与初次评定、复评的医师应当回避。对于维持原评定结论的,复(终)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作出新的评定结论的,复(终)评费用原则上由县级残联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其中,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医务人员进行残疾评定工作。

2.上门评残

服务对象:行动不便、确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行动不便、确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可申请上门评定,经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由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开展上门评残服务。

服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苏残规〔2023〕2号)执行。

申请流程:申请人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上门评残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和评定表,提交相关病历材料、二寸白底照片三张、身份证(户口薄)。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