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连云港市户籍;
(二)持精神类残疾人证,病情稳定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
(三)已参加基本医保,并已纳入精神病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
(四)低收入或者当地认定的其他困难人群。
已享受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的精神病人除外。
服务内容:为困难精神残疾人实施基本用药和住院救助。
服务标准:根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低收入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及住院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连残规发〔2023〕1 号)执行,基本救助专项资金仅用于精神病门诊特殊病报销(含医疗救助)后,补偿个人自付的精神类药品、精神病复诊必要检查以及住院费用,其他不在补偿范围。
基本用药救助标准按照最高 1000 元/人/年,住院救助标准按照最高 4000 元/人/年,个人支付的实际费用未达到最高救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进行救助。
申请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到户籍地乡镇(街道)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类)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首页、申请人及监护人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申请人的医保卡复印件(需已参加当年医疗保险);
(5)医院出具的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证明。
第二步:乡镇(街道)残联联合民政、医保、公安、卫健等部门,核实申请人是否为低收入或者当地认定的其他困难人群,是否已享受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是否已纳入"门诊特殊病种保障"。填写《连云港市低收入精神残疾人免费救助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需户籍或居住地管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登记或查询确认。
第三步:县区残联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核发救助卡或住院通知单。
第四步:申请人携带医保卡、救助卡或住院通知单,前往定点医院办理取药或住院。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